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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须知

2014-02-11
  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从沉淀的区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采用贴息和补贴的形式。

  贴息主要用于企业贷款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金额和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实行50%贴息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补贴主要用于:

  1、企业运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进行技术设备购置的补助。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已实施完成,并按项目管理规定验收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对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按不高于企业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研发工作相关的费用(包括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研发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和仪器等购置费用、研发所支付能源材料费、研发过程中发生试验外协费)和产品推广费用的30%给予补贴,其中产品或技术通过国家科技成果鉴定的不超过60万元,通过山东省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不超过30万元,通过烟台市市级科技成果鉴定的不超过10万元。

  3、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工程使用新材料与新技术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于符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贴息和补助,按技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个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专项补助资金,且不能重复享受。在同一年度,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对一个项目提出申请。对省市推广和鼓励的新型墙材使用项目,本办法未纳入补助范围的,可参照上述补助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区内注册一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已全部到位;

  2、合法经营,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款和相关行政事业收费,无违法经营行为;

  3、固定资产投资中土建投资不超过30%(技改项目);

  4、企业技术改造后生产的产品或研发的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标准,并通过省墙改办认定;

  5、具备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技术创新能力,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发与推广项目)。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所在地须在开发区;

  2、取得示范项目证书或文件;

  3、已按相关规定在开发区足额缴纳税费。

  第六条 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向财政局、建设房管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项目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

  3、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4、上年度纳税证明和缴费证明;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墙改办颁发的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技改项目还需提供节能评估报告、环评报告等,研发推广项目还需提供科研成果报告和鉴定证书等;

  6、申请贴息的企业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书、贷款进账单、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清单、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报告,申请补贴的企业需提供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技改项目);

  7、研发和推广费用证明材料(研发与推广项目);

  8、项目规划、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图有关说明、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报告,项目主体完工墙体粉刷前照片、使用新型墙材品种、发票及墙材质检报告以及使用新技术的成本核算资料(示范项目);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审批程序

  1、每年底,财政局根据建设房管局报送的补助用款计划和墙材基金结余情况编制下年度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报管委批准;

  2、财政局、建设房管局分别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则共同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勘察;

  3、财政局、建设房管局对企业的申请共同研究,建设房管局将处理意见提交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报管委审批;

  4、管委批准后,财政局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资金。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财政局有权收回全部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方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局有权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建设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新型墙体材料 补助 管理 办法 通知

  烟台开发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