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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13-12-18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2009年版)、《山东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BJ14-068-2010)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发展的原则

  (一)按照合理开发与保护资源并重的原则,鼓励发展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污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在地下水资源丰富的地区,适当发展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但要保证所抽取的地下水能实现无污染100%同层回灌。

  (二)在城市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凡符合地源热泵技术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将地源热泵系统作为优先考虑的建筑供暖制冷冷热源方案。

  (三)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建设及运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二、做好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前期论证及勘探、设计

  (一)拟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建设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或科研单位,进行空调冷热源多方案比较,对项目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可行性报告。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和建筑群,应采用专家论证的方式对可行性报告书进行审查。

  (二)可行性报告论证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对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土壤换热器冷、热两种工况下的热响应进行测试。测试单位应提供具有项目针对性且附有连续自动数据纪录的测试报告书。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及相关设计经验的单位,以测试分析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进行包括机房系统、管井系统与地埋管换热器系统在内的地源热泵系统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四)对单独制冷或者单独供热的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设计单位必须考虑冷热量平衡,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确保长期的供热制冷效果。在饮用水源地区域内建设的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该对钻孔回填材料和施工工艺提出渗透性要求,并不得采用有毒有害的防冻液,确保地下水品质不受影响。

  (五)对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的专项设计和技术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其中,单体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由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论证;单体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由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论证。

  (六)地源热泵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和山东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热源井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不能为同一家单位,严禁施工单位套用设计单位图章的行为,以确保地源热泵项目的安全可靠。

  (七)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施工与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抽取的地下水无污染的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与地下水接触的部件应当采用对地下水无污染的耐腐蚀材料,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

  (八)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开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

  1.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

  2.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面沉降较重地区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

  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

  4.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取用的地下水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井距达不到合理的影响半径,或者回灌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浪费和污染的;

  5.开式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回水可能对地表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者闭式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地表水体不满足项目设计条件的;

  6.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可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7.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和凿井备案手续的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

  三、做好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的施工与运行管理

  (一)所有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安装使用的地(水)源热泵机组,必须是已取得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

  (二)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抽水管和回灌管上均应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抽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三)地源热泵的施工应建立相应的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并根据热能交换形式的不同分别划分分项(或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附录1)。每口井都应单独作为一个子分部工程划分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附录2)。

  (四)热源井的施工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及《供水供水水分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13的规定。水源热泵机组及建筑物内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及《通风与空调工程公共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五)地源热泵系统交付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要求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属于国家、省示范项目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能效检测评估和专项验收。

  (六)建设单位要组织制定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安排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设备运行管理;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系统高效稳定运行。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纳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证在建筑中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