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制定了《烟台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此次制定的《烟台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烟台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制定完成,10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意味着今后广受关注的新建小区被开发商“指定”物业这一现象将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三家以上的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通过参与投标来获得项目的服务权。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一般来说,新建小区受入住率等因素影响都不能及时成立业主大会,几乎所有的小区在入住初期都由开发商指定了物业公司。市民可以理解为这一办法是烟台住建部门为了保障新建小区业主权益,而制定的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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