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4年改造79.79万户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据了解,2007-2012年,我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48.2万户,近200万棚户区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环境较差、住房简陋、安全隐患多的棚户区或城中村。
省政府要求2014年至2017年,全省改造棚户区79.79万户,基本完成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市、县级政府应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对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棚户区改造,政府可直接组织实施。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政府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民间资本、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省政府要求,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补偿参照附近商品房价格
据了解,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我省将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鼓励民资、企业参与棚改
我省鼓励民资参与棚改,可以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
对直接投资的民间资本,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商业服务设施建设比例的方式,保证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对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的民间资本,各地需合理确定投资收益率,提高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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