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Industry Dynamics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行业动态行业动态
A-
A+

烟台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三房并轨 保障房只租不售

2014-01-14
保障住房作为住房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一直备受关注。新年伊始,烟台市政府出台2014年一号文件《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施行2014年政府办一号文件,全面推行“三房合一、租补分离”的住房保障新模式。这意味着,今后我市保障房的产权永远姓“公”。这是继1986年烟台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率先展开建国以来最关键的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对住房制度实施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标志着我市在全省17地市中率先实行“三房合一”的租赁型保障房制度,烟台再次走在全省乃至国内城市住房体系变革的前列。

 

    保障房产权姓“公”,只租不售

    自1993年开展保障性住房工作以来,20多年间,我市住房保障实行以经适房、廉租房配租和廉租补贴、公租房为主体的多类型保障方式,既有购置型保障房,又有租赁型保障房和货币化补贴。在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迟乔看来,这种情况是在长期探索实践过程中逐步积累形成的,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也存在着保障群体交叉、资源配置不均、类别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过去的保障型住房制度以经适房为主,廉租房和公租房为补充,主要满足百姓对产权的需求,保障功能方面相对弱化。”迟乔说,施行新政后,政府的职能转变为保障“有房住”而非“有住房”。我市出台《办法》,整合保障房资源,提出将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三合一”,统一归并为租赁型保障房。届时,租赁型保障房“只租不售”,意味着今后我市保障房的产权永远姓“公”,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主,逐步实现循环滚动利用,使得保障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和更加均等化。

    租金跟着市场走,租补分离,不租不补

    以往的保障房制度在缓解低收入群体购房压力的同时,由于侧重于提供房屋产权,容易带来相应的寻利空间,开着“宝马”申请经适房的现象给旨在公平的保障房制度抹了黑。迟乔介绍,租赁型保障从根源上可以消除此类寻利空间,从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出发,《办法》进一步提高了保障面积标准,将1人户保障面积由15平方米提高到30平方米,2人户由30平方米提高到40平方米,3人户以上仍执行50平方米的保障面积。考虑到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动态性,这两类群体不计算保障面积,在承租政府投资保障房时按房租的30%享受租赁补贴。

    在具体的补贴方式上,《办法》将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的保障方式,变暗补为明补,对并轨的租赁型保障房,房租不再实行减免,而是实行市场化租金,并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打比方,建设在南大街的保障房,将执行南大街周边地区的租金价格,不可能与黄务套口的租金一致。”迟乔进一步补充道,租赁补贴将作为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家庭收入越低,补贴额度越高。在具体操作中,保障房租赁和租赁补贴二者既分开实施,又相互关联。保障家庭承租保障房,可以按月领取租赁补贴,但前提要及时、足额缴纳房租和其它应缴费用。在补贴标准上,《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划分为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4个档次,分别按市场平均租金的100%、80%、50%和30%确定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

    “租补分离、明收明补”的保障方式,将原来租金减免形式的“暗补”转变为货币补贴形式的“明补”,由政府大投入建房分配变为分散性小投入补贴,也就是常说的补“砖头”到补“人头”。对此,迟乔认为,以往的廉租房制度执行低租金甚至无租金,这部分资金不足以支撑房屋平常的维修费用,将来实行以市场租金的模式,有利于保证政府保障房制度形成良性滚动循环,让更多的困难群体享受公共政策的公平性。

    外来务工人员首次纳入住房保障

    不同于以往的住房保障制度,《办法》保障对象面进一步扩大,打破以往各项政策界限,变分类供应为一体操作,在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基础上,首次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重点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周转性的住房困难,住房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那么,哪类群体算作新就业职工?可申请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又有何条件限制?对此,迟乔解释称,所谓的新就业职工是指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且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群体。至于外来务工人员,是指稳定就业的群体,应符合持有申请地居住证1年以上、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条件。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着部分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这样的情况如何申请租房?迟乔表示,鉴于这部分群体没有建立稳定工作关系,数量不可测,流动性大,一旦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后续管理上或将出现失控局面,故《办法》所提的外来务工人员专指在当地稳定工作的合法用工。对这部分群体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管理等方面,具体实施方案将由用人单位作为主体进行操作。

    符合条件的市民可随时申请

    来自市住房保障中心的一组数据显示,到4月1日《办法》全面推行时,我市可提供包括锦绣新天地、锦绣好家、通世新城在内的1500多套保障房,在坚持政府主导保障房建设的同时,《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保障对象出租住房。对于保障房建设,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上新建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规划住宅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均应按新建住宅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对于市场租赁房屋,《办法》明确规定保障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等需求,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凭相关手续享受同等的租赁补贴待遇。

    “这种方式相当于通过市场存量住房拓宽了保障房供给渠道,保障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有了更加多样的选择,有助于降低生活、交通成本,更加人性化、便利化。”迟乔强调,租赁补贴目的是解决住房问题,只有实际租房才能享受补贴,不租不补。为确保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凭《住房保障资格证》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发票等手续,方可申领租赁补贴。

    另一方面,使得住房保障工作常态化也具备了现实操作的条件。据了解,《办法》正式实施后,我市将统一以往各类保障房的受理渠道,改变过去每年固定一段时间集中扎堆申请的方式,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常态化,居民符合条件可随时申请。此外,采取常态化申请审核程序,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居民在工作日期间随时可以提交申请,不用再担心过期后一等一年的麻烦。

    在申请程序上,申请家庭首先要通过民政部门进行收入认定,然后再向街道提出申请,经过街道、区、市“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确认是否具有住房保障资格,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保障对象可以按配租规则租赁保障房,也可以在市场上租房,按规定享受补贴待遇。

    与居民家庭不同的是,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不实行常态化申请,由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安排适当数量房源,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并承担担保和连带管理责任,统一进行组合租赁。据了解,我市下步还将升级改造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平台,实时、动态公布住房保障各类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对已经享受保障房者实行年度复核

    实行随时申请审核的常态化机制后,保障对象资格的后期管理也将更加严格。《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应当主动诚信申报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同时,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结果将作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对保障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闲置或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以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等7种行为,按规定采取停发补贴、收回住房等退出措施。在房屋管理上,保障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运营、维护、管理。

    对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各类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群体的住房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办法》出台前已售经适房和已配租廉租房的管理,按原规定执行;已发放的廉租房租赁补贴,按本《办法》复核后执行。三是除上述情况外,原有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据了解,围绕新《办法》出台,目前我市正在制定各项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在2014年4月1日新《办法》实施前,将会陆续出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让市民有较充分的时间去了解相关内容,为正式实施做好准备。